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

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賦優惠

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免徵贈與稅、遺產稅等相關節稅方案,還可採用容積移轉、以地易地等方式開發,使得不少人專門收購該類土地節稅。但專家提醒,政府徵收的時程不明確,公共設施保留地變現不易,相關規定愈來愈嚴,若純粹想捐地節稅,還需多多考量。


公共設施保留地,指於都市計劃徵收範圍內,規劃用於道路、公園、學校等作為都市發展使用的土地,在政府尚未徵收取得前,仍為私人持有。因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難以判定,也不易處理,早期不少人以低價收購,再捐贈給政府的方式,作為增加抵繳綜合所得稅的方法之一。
假設該地公告現值為1 0 0 0 萬元,民眾以300萬元購入,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再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,就會多出700萬元的利差,雖後期財政部頒定,若因持有過久無法舉證當時買價,則以土地公告現值16%作為捐贈金額,將列舉扣除的額度降低,但因大法官解釋違憲,目前還正在由財政部修法中,而現行作法多以購入價格核實認定。
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遺產稅與贈與稅等也有減免的優惠,如;以繼承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,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,而配偶與直系血親間的贈與移轉,免徵贈與稅。
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舉例,某甲繼承某乙1億元的遺產,列舉扣除額2000萬元後,8000萬元的遺產須繳交10%的遺產稅800萬元,假設某甲無現金可繳納遺產稅,但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800萬元,即可以此地抵繳遺產稅。

保留期免徵地價稅

不過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扣抵也有其條件限制,國稅局相關人員表示,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若為購買取得,而非早期的地主傳承,則需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遺產繼承總額的比例,再計算抵繳限額。
以上例來看,某甲原本可用價值8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,但若某乙是以購買方式取得該地,再留給某甲,可知該地佔遺產繼承總額的比例為8/100,再乘以遺產稅800萬元,能抵繳的限額就只有64萬元。
一般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六,於每年11月申報,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,未作任何使用則免徵地價稅,且《土地稅法》39條規定,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所
有權,也免徵土地增值稅。雖說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其不少稅捐優惠,但陳俊宏也提醒想以此節稅的民眾,仍需考慮公共設施保留地變現不易,徵收遙遙無期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