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70條 ,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其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。民法798條 ,果實自落於鄰地者,視為屬於鄰地. 請問這兩條如何判斷到底果實是原所有人的還是鄰人的??
最佳解答: 民法第七六六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故地主地上種植之果實,原則上歸地主收取,果實與果樹分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歸地主所有。
若該果實被風吹落於鄰居之土地上,落於鄰居地之果實即歸鄰居所有:
(1)民法第七九八條規定:「果實自落於鄰地者,視為屬於鄰地。但鄰地為公用地者,不在此限。」本條所謂果實「自落」,係指出於自然力之作用而致果實掉落,例如因地心引力致果實成熟落地,或因風吹、雨打、地震等自然力使果實掉落等均是。
若是果實掉落出於人力者,無論是由樹木所有人、鄰地人或第三人所為,均無本條之適用(有反對說)。又依本條但書規定,鄰地如為公有者,則果實仍歸果樹所有人所有。
(2)地主地果樹所結之果實,被風吹落於鄰居鄰居之土地上,鄰居之土地,非公用地,則落於鄰居地之果實即歸鄰居所有。
所以民法70條,天然孳息當然屬地主所有
民法798條,果實自落於鄰地時,屬鄰居所有,
但果實掉落出於人力,那可能會構成竊盜或侵占等問題(未經地主同意時),如果是要解題目就不用考慮到這麼遠了。
甲將土地租給乙種果樹,之後果樹上結滿果實
分離前:果實之所有權屬甲(土地之所有人),收取權屬甲
問題:
分離後:民法766看不懂"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"這句?
最佳解答: 『分離前:果實之所有權屬甲(土地之所有人),收取權屬甲』
依一物一權原則,果實所有權屬甲,但甲未必有收取權限。
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,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於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,復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,租賃者,一方以物租予他人使用、收益,故乙承租土地種植果樹,乙就是有收益權之人,就果實(孳息),不論是否與果樹分離,乙都有權可以收取。
果實與果樹分離後,果實不再是不動產,而屬於動產,有單獨的所有權,依上述說明,收取權仍屬乙所有。
『假設』沒有民法第70條、421條的規定,那果實,依民法第766條,就依然屬於甲的
但第70條、421條就是第766條中所說的「另有規定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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