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

天然孳息

民法70條 ,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其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。民法798條 ,果實自落於鄰地者,視為屬於鄰地. 請問這兩條如何判斷到底果實是原所有人的還是鄰人的??
最佳解答:  民法第七六六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故地主地上種植之果實,原則上歸地主收取,果實與果樹分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歸地主所有。
若該果實被風吹落於鄰居之土地上,落於鄰居地之果實即歸鄰居所有:
(1)民法第七九八條規定:「果實自落於鄰地者,視為屬於鄰地。但鄰地為公用地者,不在此限。」本條所謂果實「自落」,係指出於自然力之作用而致果實掉落,例如因地心引力致果實成熟落地,或因風吹、雨打、地震等自然力使果實掉落等均是。
若是果實掉落出於人力者,無論是由樹木所有人、鄰地人或第三人所為,均無本條之適用(有反對說)。又依本條但書規定,鄰地如為公有者,則果實仍歸果樹所有人所有。
(2)地主地果樹所結之果實,被風吹落於鄰居鄰居之土地上,鄰居之土地,非公用地,則落於鄰居地之果實即歸鄰居所有。

所以民法70條,天然孳息當然屬地主所有
民法798條,果實自落於鄰地時,屬鄰居所有,
但果實掉落出於人力,那可能會構成竊盜或侵占等問題(未經地主同意時),如果是要解題目就不用考慮到這麼遠了。





甲將土地租給乙種果樹,之後果樹上結滿果實
分離前:果實之所有權屬甲(土地之所有人),收取權屬甲
問題:
分離後:民法766看不懂"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"這句?


最佳解答:  『分離前:果實之所有權屬甲(土地之所有人),收取權屬甲』
依一物一權原則,果實所有權屬甲,但甲未必有收取權限。
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,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於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,復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,租賃者,一方以物租予他人使用、收益,故乙承租土地種植果樹,乙就是有收益權之人,就果實(孳息),不論是否與果樹分離,乙都有權可以收取。

果實與果樹分離後,果實不再是不動產,而屬於動產,有單獨的所有權,依上述說明,收取權仍屬乙所有。

『假設』沒有民法第70條、421條的規定,那果實,依民法第766條,就依然屬於甲的
但第70條、421條就是第766條中所說的「另有規定」



哪六種人,最容易遇到貴人相助

一、有感恩之心的人:
感恩心強的人,會使貴人感到幫助他有價值感。感恩心強不是僅僅為口頭上說謝謝,而是從内心深處感激他人。
如果一個牢騷滿腹,思維負面的人,貴人容易對你敬而遠之,會感受到和你相處不舒服。
二、有事業心的人:
努力成就一番事業的奮鬥精神和熱愛工作,是一種高尚的情操。這樣的情操容易獲得貴人的賞識。
三、大器的人:
大器的人胸懷寬廣,所謂有容乃大,事業亦容易成功。貴人喜歡幫助大器的人,因為這樣的人才令他們感到自己的付出有獲得感和价值感。
四、創新能力強的人:
創新能力強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解決問題的能力強、不怕困難、肯鑽研,這容易引起貴人的興趣,感覺這種人值得幫助。
五、行動力高的人:
所謂行動力高就是有想法,很快就付出行動,而不是左思右想,瞻前顧後,這類人事業容易成功,也容易獲得貴人青睞。

六、開心的人:
開心的人容易讓別人開心,使人產生親近感。同時,積極陽光的心態能感染他人